機械設備 | MD-2006/42/EC
何謂機械?
凡由零組件組合而成之組合體。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為了原料加工、處理、搬運或包裝之目的,而透過適當制動動器、控制器或 電路而運動者,都稱之為[機械]。
[機械]一詞同樣包含為了達成原料加工、處理、搬運、包裝等綜合功能而經安排與控制的機器群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 全的零組件,并且本零組件若故障時將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員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組件],也屬本指令所包含的機械。
何種產品不屬于機械指令之范圍?
依指令之規定,下列各項機械不屬于本指令之范圍(Article):
1.設計與制造成載客用升降及/或運送設備,無論負載與否,但附裝升降操作員配備之工業用卡車除外。
2.僅靠人力為直接動力的機械,除非讓機械用于堆高貨物。
3.與病患直接接觸之醫療用機械。
4.用于露天廣場或游樂園之特殊設備,
5.蒸汽鍋爐、槽與壓力容器,
6.為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應用的機械,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幅射能外泄,
7.幅射性零組件構成機器的部分,
8.輕武器,
9.汽油、柴油、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儲藏槽與輸送管路,
10.運輸工具:是指那些借著公路、鐵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絡來運輸人員及/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均應視為運輸工具。但采礦工業所用之運輸車輛則包含于本指令中。
11.配備相關設備之船只與近海機動設備。
12.公共或私人運輸用,載人之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之纜車。
13.農業森林曳引機,詳如74/150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1),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之相關法令所定義者,該指令最后經88/29/EEC公報指令(2)修正。
14.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制造的機器,
15.永久使用于大樓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圍內之升降機。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平夾角15o以上導軌間,且設計用來運送:
1.人員,
2.人員與貨物,
3.貨物,但具有人員可接近性。
4.用于載人,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升之車輛。
5.采礦用絞具,
6.劇場用升降機,
7.建筑工地現場使用之起重機,用于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
此外,指令所述及之機械或保安機件的有關危險,如果全部或部分為歐體其余指令涵蓋,并且需受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
則本指令便不再適用或須停止適用于這些產品。(Article 1.4)
何謂危險機械?
指令對于[一般機械]與被認為特別危險的機械(附件四機械)有明顯的區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范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
先要區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件四之機械。下列為機械指令附件四所列之“危險機械”:
A.機械
1.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加工肉類似材料之單片或多片圓鋸機。
1.操作時帶有固定或刀具的鋸木機,有一個以手押送料方式進給之固定床臺或采用可拆卸式動力進給裝置。
2.操作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復運動鋸木工作臺或托架。
3.操作時帶有固定刀具的鋸木機,采用內藏式工作進給裝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4.操作時帶有移動式刀具的鋸木機,采用機械式進給裝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手押送式刨木機
3.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單面刨。
4.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肉類及類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動式床臺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帶鋸機。
5.由1至4點及第7點所提及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之機械所組合成之復合機械。
6.手進給式多刀具夾持頭之木工作榫機。
7.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之立軸刨花機。
8.木工用手提式鏈鋸。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作加工用沖壓床,包括折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
10.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壓縮成型機。
11.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膠射出或壓縮成型機。
12.下列地下工程用機器設備:
1.軌道上之機械:動力車頭及制動車,
2.液壓式隧道頂支撐設備,
3.地下工程用機械所采用之內燃機。
13.安裝有壓縮機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裝載家庭垃圾之卡車。
14.附件一之3.4.7節中所提方向接頭之防護裝與可分離式傳動軸。
15.維護車輛用頂高機。
16.包括可能從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險之人員舉升裝置。
17.制造煙火的機械。
B.保安零件組
1.特別設計用以偵測人員,以確保其安全之電感應裝置。(無形的護柵、感應墊、電磁偵測器等)
2.確保安全之雙手控制器的邏輯單元。
3.第9、10、11條所提及機械用之可自動移動式護屏。
4.翻覆保護結構(ROPS)。
5.掉落物保護結構(FOPS)。
〖注意〗: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械)對產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m(型式檢驗)合格后,才能于產品上張貼CE標志。
何謂EC合格聲明?
不論機械設備是不是附件四機械,有沒有經過Notified Body的檢驗,您都需要EC合格聲明,以宣告您的機器已符合必要安全衛 生規范(EHSR)(Article 8.1)。EC合格聲明書的內容,在指令中有詳細的說明,內容包含機器名稱、生產序號、制造時間、 地點。所參考的規范與標準,所符合的指令編號,以及廠商或您在歐盟之代理商之簽署(Annex 2)。很重要的一點是,此份合格 聲明書必須以與原始操作說明書相同的語言撰寫。而且必須并隨以機器被使用國的(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撰寫的譯本(Annex 1 , 1.7.4(b))。
機械安全評估標準
如先前所提,歐盟除了制定各種不同的產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頒布了許多不同的產品安全標準。有些適用于某特定產品,有些則為 適用多項產品之通用評估法則。就機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幾種型式標準
A型標準(基本安全標準):給予基本概念、設計原則及適用于所有機器的一般情況。
例如:
1.EN 292-1:機械安全標準基本觀念及一般設計原則(第一部分:基本術語、方法)
2.EN 292-2:機械安全標準基本觀念及一般設計原則(第二部分:技術原則及說明)
3.EN 1050:機械安全 — 危險評估原則
B型標準(群體安全標準):處理一種安全情況或一種相關安全設施,該設施能廣泛使用于多種機械:
例如:
1.EN 294:機械的安全 — 防止上肢伸及危險區域之安全距離
2.EN 811:機械的安全 — 防止下肢伸及危險區域之安全距離
3.EN 1088:機械安全 — 有/無護罩鎖緊的互鎖裝置
4.EN 953:機械安全 — 護罩(固定的/可動的)設計及構造之一般規范
C型標準(機器安全標準):給予特定機器或機器群詳細的安全必要條件。
例如:
1.EN 201:塑料/橡膠射出成型機之安全要求
2.EN 692:機械式沖床之安全要求
3.EN 693:油壓式沖床之安全要求
4.EN 860:單面刨木機之安全要求
5.EN 869:金屬鑄造機之安全要求
6.EN 982:油壓系統之安全要求
7.EN 983:氣壓系統之安全要求
8.PrEN 1493:汽車舉升臺之安全要求
9.EN 12415:小型車床之安全要求
10.EN 12417:綜合加工機之安全要求
11.EN 12478:大型車床之安全要求
12.EN 12717:鉆床之安全要求
機械指令中一般包含低電壓指令
以電力作動的設備,除了機械指令及電磁兼容指令外,還有一個一定要符合的指令一[特定電壓范圍內電氣設備指令(73/23/EEC) ]一般簡稱[低電壓指令(LVD)],其強制實施日期為1997年1月1日。這里所謂的[低電壓]非指3伏、5伏、或12伏。依指令開宗明義 第一條的說明:[本指令所稱之“電氣設備”,系指設計使用在交流電壓50V~1,500V,及直允電75V~1,500V之間的所有產品]。例 如:家電產品(EN60335)、燈具產品(EN60598)、視聽產品(EN60065),信息產品(EN60950)、電性機械(EN60204)、量測 儀器(EN61010)。有些設備雖然使用電力之電壓在上述范圍內,惟LDV之附件二列出了一些排除條款,這些設備另有專屬之指令或 法規規范,以下為本指令范圍外之產品及情況:
1.使用于易爆炸環境內之電氣設備
2.為放射線及醫療目的使用之電氣產品
3.貨物、乘客信降機之電氣零件
4.電表
5.家用之插頭及插座
6.電網控制器
7.無線電電氣干擾船只、飛機或鐵路使用之特殊電氣設備
一般來說,當考慮工業機械之電性部分安全時,都是以EN 60204-1為評估標準.
機械設備MD(CE)代表產品
塑料機械(擠出生產線、干燥機、塑料清洗生產線等);
飲料機械(瓶裝生產線、罐裝生產線、水處理生產線等);
包裝機械(打包機、封口機、集裝機等)
印刷機械(膠印機、絲印機、柔印機、移印機等);
金屬加工機械(車床、磨床、彎管機、水切割床等)
農用機械 ; 鑄造機械 ; 化工機械
建筑機械 ; 割草機 ; 物流生產線
冶金機械 ; 食品機械 ; 搬運機械
紡織機械 ; 橡膠機械 ; 民用機械